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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的机遇与挑战:从三网融合看“多重服务”

2010-09-08 15:47:00作者:贺宁 杨然来源:

摘要融合涉及网络、业务、终端等多个层面。在业务层面,主要表现为从一个运营商处获得多重服务。从实际发展过程来看,多重服务一般从业务捆绑开始,逐步实现真正、无缝的融合业务。...

多重服务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融合涉及网络、业务、终端等多个层面。在业务层面,主要表现为从一个运营商处获得多重服务。从实际发展过程来看,多重服务一般从业务捆绑开始,逐步实现真正、无缝的融合业务。

在业务捆绑阶段,传输话音、数据和视频业务的网络可以是分离的,但运营商通过一个合同和一个账单将多种业务捆绑在一起提供给用户,并为用户提供资费折扣。业务捆绑是一种与技术无关的浅层融合方式,这种方式纯粹是以市场为导向,其成功的关键并不在于其捆绑了哪些业务,而在于运营商如何针对目标客户的需求制定营销策略。

真正的融合是通过统一的宽带IP网络和统一的业务平台,为用户提供现有业务和新业务。业务融合关注的重点不仅包括创造新业务,也包括实现业务提供与接入方式和终端的无关性,即电信网、有线电视网的现有或未来业务的互相渗透、趋同和统一。业务融合的关键在于运营商对用户需求的前瞻性把握,以及对现有业务进行组合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在国外,三重服务已经非常普及,主要的电信运营商和有线电视网络公司都提供三重服务。三重服务可以显著提升ARPU,以Verizon为例,该公司基于光纤接入网提供的三重服务的资费高达每月100美元以上,但由于其IPTV业务(FiOSTV)独具特色,仍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户。同时,三重服务可以显著降低用户离网率。FiOSTV用户每月的流失率仅为1.5%左右。

从用户的角度来讲,由于节约支出和使用简便等原因,越来越多的用户愿意选择多重服务,根据Ovum公司统计,到2009年,欧洲30%的用户订购了包括宽带接入和电视在内的融合业务,在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50%以上的用户选择三重服务。光纤接入用户选择三重服务的比例则更高,如Verizon的FiOS业务用户中,四分之三以上选择了三重服务。

融合业务带给电信市场的机遇

三网融合能给电信市场带来巨大机遇。IPTV和手机电视的迅猛发展不仅给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还能促进FTTx的发展。

从全球范围来看,IPTV正在逐步进入快速成长期。2009年以来,IPTV用户加速增长,在截至2010年3月底的12个月内新增了1100万IPTV用户,累计用户数达到3630万,同比增长46.3%。未来几年,IPTV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张,据IDATE预测,2013年全球通过IPTV方式接收电视的家庭将超过6000万,在全部接收电视节目的家庭中的占比将从2009年的2.4%提高到4.6%。

手机电视业务也发展迅猛,截至2009年年底,全球手机电视用户数已超过8000万,其中基于移动通信网实现的手机电视用户占70%。根据ABI的预测,到2013年,全球手机电视用户将达到5亿户。

IPTV、手机电视等业务的发展,将带动固定和移动通信网络的升级改造,将给网络设备、终端、软件、芯片以及内容和应用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带来巨大的发展机会。

IPTV、互联网电视等视频业务的发展为FTTx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主要原因是光纤可以显著提高IPTV服务质量,这一点在高清电视和3D电影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另外,FTTx可以同时支持多路视频节目传输,并且能够更好地支持双向高带宽的交互式业务。正因为如此,大多数重要的电信运营商和有线电视公司都宣布将在未来几年采用FTTx的方式,建设超高速接入网。

融合业务带给电信市场的挑战

三网融合对电信市场也是挑战,其中既涉及网络中立问题,也涉及管制体系能否同步发展的问题。融合业务的迅猛发展给骨干网带来巨大的扩容压力,导致关于“网络中立”问题的争论白热化。

在三网融合的发源地美国,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曾于2010年5月初宣布,计划重新定义宽带业务分类,有可能将其从信息业务类划转为类同基础电话的电信业务,从而将宽带业务纳入其管辖领域,以继续推行“网络中立”。但FCC的计划遭到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业务提供商的一致反对。美国关于网络中立的争论至今未有定论。由于互联网视频等高带宽业务的发展,接入网提速,传输瓶颈上移,将迫使骨干网大幅扩容,“网络中立”问题在未来几年内仍将是业界的热点话题。

业务市场的融合也推动着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的融合,目前,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电信和广电分业监管阶段,但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管制机构,对整个电子通信业务市场进行融合监管。从目前国际上融合监管的成功案例中可以看出,不论各国的监管机构的形式如何,监管从以纵向产业划分为核心的管制体系向以横向功能划分的竞争体系过渡,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各国监管机构围绕以下两点不断进行监管职能的调整:(1)将承载内容的网络管理与网络传输的内容管理分开,提高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2)将承载电信业务和广播电视业务的网络作为同一个监管对象,所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统一监管,消灭监管冲突和监管盲点,提高监管对技术业务市场发展的适应性。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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