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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先“保真”才能获法律效力

2011-07-27 17:39:00作者: 来源:

摘要随着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展开和医院信息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日前召开的第五届医疗法律论坛上,与会专家建议,由第三方机构采用提供“可信时间戳”、“数字证书”认证等方式强化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是保障电子病历在法律上真实...

  随着卫生部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展开和医院信息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日前召开的第五届医疗法律论坛上,与会专家建议,由第三方机构采用提供“可信时间戳”、“数字证书”认证等方式强化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是保障电子病历在法律上真实有效性的可靠方法。

  与会专家认为,目前,病历电子化进程是自发和高速无序的,而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即电子病历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之真实性被法律认可的问题,是决定电子病历能否普遍应用的关键和前提。目前,由于存在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修改痕迹保留等问题,使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依然疑云重重。

  专家倡议:医疗机构应迅速达到有充分技术保障和明确法律效力的真正的电子病历标准;电子病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同时应具备可靠电子签名、能够保留和表达所有的修改痕迹;建议由第三方机构采用提供“可信时间戳”、“数字证书”认证等方式强化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以保障电子病历在法律上的真实有效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为制定、统一和规范电子病历标准作出贡献,以推动电子病历获得广泛的法律承认。

  卫生部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3条中提出的电子病历概念为: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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