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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 强化网银监管

2013-05-06 18:01:31作者:来源:

摘要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网上银行起步较早,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已逐步探索出一整套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办法,对我国极具借鉴意义。...

  网上银行主要以互联网为传输通道和平台,其业务具有突出的跨国性、动态性、技术依赖性、客户导向性等特点,致使网上银行风险较之于传统银行业务,往往发生机率更高、范围更广、破坏性更严重,从而给银行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网上银行起步较早,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已逐步探索出一整套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办法,对我国极具借鉴意义。

  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联动协同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欧美监管机构之间普遍建立了网上银行监管协调机制,高度实现信息共享。在这方面,美国极具代表性。美国实行的是多元制的监管体系,负责网上银行监管的部门有美联储(FRB)、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等。监管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相互协调配合,信息共享。FFIEC的成员由各监管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避免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空白。

  在美国,监管机构通过使用全国检察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来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其中全国检察数据库系统是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OCC和近30个州银行监管厅通过与其联网,随时可以调出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具有很强的数据共享性,通过功能设置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

  (二)多样化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各国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企业级的监管,即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进行监管;另一个是行业级的监管,即针对网上银行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目前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市场准入、业务扩展管制、日常检查、信息报告等。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上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注册资本、银行规模、网络设备标准、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以及风险处置预案等。

  对于业务扩展的管制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上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等业务;二是对纯网上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代理机构等。

  在日常检查中,侧重检查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有效性和准确完整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等,并要求网上银行建立相关信息资料和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相关信息。

  欧美发达国家均动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分析与评级、技术提供商准入管理、发布IT技术规章和指导意见、推动外部评级和审计、IT风险信息披露等,以确保网上银行监管的全面性。

  (三)督导商业银行健全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在英国,金融管理局不仅要求各银行建立全面完善的制度体系规范网银业务,而且责令设立网上银行合规部、风险部、审计部等专职部门,负责管控网上银行风险。在美国,监管当局一方面要求各银行在风险部、审计部等部门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网上银行工作,切实保障网上银行安全;另一方面还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硬件技术过关,并通过加密、访问控制列表等手段保证软件层面的技术过关,以此形成内控与外控相结合、技术与业务相兼顾的网上银行风险控制体系。在德国,除了要求网上银行须在软件程序、硬件技术、操作程序等方面加强安全控制,还开发了风险价值模型、信用计量模型等专用的风险控制软件模型。

  (四)监管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由于网上银行无纸化操作的特点以及网上交易记录难以跟踪且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加大了监管和审查的难度,因此各国为网上银行制定了较之于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如法兰西银行在《网上银行的审慎监管》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须在其网站主页披露网银业务风险、收费标准、消费者权利与义务以及免责条款等,同时还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图标,与CECEI等审批当局进行超文本链接,以便消费者了解其合法性,避免误登“钓鱼”网站。美国货币监理署制定了《重大事项(可疑行为)报告制度》,要求提供网上服务的商业银行在发现可疑行为或安全事故时及时向监管当局通报,并设计统一的报告格式。各国对网银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以及消费者保护不力的行为,均实施较为严厉的处罚。

  (五)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辅导和培训。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每个季度举办一次信息科技风险例会,参加人员有各金融机构的CEO、CIO和信息科技管理人员。MAS利用这种形式,以各种监管数据、图表为基础,向金融机构定期讲解互联网安全、银行卡网上支付风险事件等信息科技风险发展的最新动态,对金融机构进行技术辅导,警示风险,并介绍有关风险的解决方案。

  (六)注重监管队伍和人才建设。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认为,由于技术风险在网上银行业务中凸显,需要对网上银行给予更多的关注,监管部门在监管团队建设和监管过程中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精力。基于这种认识,MAS成立了网上银行安全工作组、科技风险处等多个监管处室,监管人员不仅具有专业化监管水平,还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对监管工作尽职尽责、一丝不苟。

  对强化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启示

  (一)建立监管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根据国际经验,这种交流与合作应包括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在国内层面,应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工信部等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稳定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共享信息,以避免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在国际层面,针对网上银行不受时空限制、犯罪分子可能来自世界各国的特点,还应加强与国外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如与国际刑警组织、外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及法律合作,共同打击黑客、洗钱等网络金融犯罪。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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