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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阴阳脸:不当得利与离柜概不负责

2009-10-12 21:33:00作者:佚名来源:

摘要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的话,银行的做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欠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如果理解为绝对的“离柜一律不负责”,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本来“不当得利”与“离柜概不负责”是两个不太相关的词语,按理说不会摆到一个并列的层面来讨论,但是却因为一个主体而很自然的连接在一起了,这个主体便是银行。

不当得利和离柜概不负责可以称之为银行的阴阳脸,可以根据情形选择使用哪张脸来面对我们这些客户。其使用规律为:客户去银行办理业务,一般银行少给了钱或者给了假钱,客户随后发现找银行理论,银行便会说“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而如果银行操作失误给多了钱的话,那么“不当得利”的脸谱就会出来了,客户只好乖乖的还钱。其实不当得利还算轻的,搞不好客户就会沾个刑事犯罪。

经过长时间的使用,银行已经深刻领悟使用秘诀,从未出现过交叉使用的情形。而普通人摄于银行的淫威,有时候只能乖乖的遵从银行的规定行事:浙江一男子去银行只想取100元,银行工作人员却递出了1万元,为避免麻烦,该男子将钱还给了银行。

对于银行的这种阴阳脸,笔者深信各位都已经深恶痛绝了,不过气归气,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的话,银行的做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欠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如果理解为绝对的“离柜一律不负责”,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如果理解为“离柜后没有证据的不负责”,这是法律予以支持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交易结束后,离开交易场所,就意味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回去“找后账”,就会导致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但是在有证据能够证明交易过程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监控录像等),也即有证据证明的,这个时候再用“离柜概不负责”来推脱就不可以了。

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客户能够掌握证据要求银行履行责任的话,也能得到支持。不过这个有点天方夜谭,也大家的怨气的一大部分也在这里。因为客户去银行取钱,不可能随身带着录音录像机之类的去记录自己的一举一动,而银行有着各种设施来记录。因此,在对质的时候多半处于弱势。因此,法律层面应该要求银行增加责任,如设置一些专门的点钞室,让客户真真正正的把钱款点清,而不是客观情况逼迫得客户只能把钱一塞就走人。(lynn)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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