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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不良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2009-10-17 00:58:00作者:佚名来源: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10月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10月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说法。据了解,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对于信用卡逾期记录,如果打印信用报告,仅显示过去两年的还款信息。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然而也有不少人提出:明确“污点”保留时间会不会遭来更多的恶意借贷?而各银行均认为此举只是一个规范,并非对借贷的“优惠”。农行江苏省分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严伟新认为,“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的时间并不长,此举完全是借鉴国外的模式加以规范。对于恶意借贷,包括严伟新在内的业界人士并不担心,“征信记录只是重要参考依据,银行在借贷时会综合考虑贷款人的信息。”他表示,银行最要防范的就是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谓的征信是指为了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活动。如果您向银行借钱,那么银行就需要了解您是谁;需要判断您是否能按时还钱;以前是否借过钱,是不是有过借钱不还的记录;等等。征信出现前,您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工资证明等等;银行的信贷员也要打电话给您单位、上门拜访……两星期、甚至更长的时间后,银行才会告诉您是否给您借钱。真是银行累,您也烦,借钱可真够麻烦的。征信出现后,现在好了,银行了解您信用状况的方式变简单了:它们把各自掌握的关于您的信用信息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汇总,由这个专门的机构给您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这种银行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为的是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快点儿给您办事。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建立您的“信用档案”,并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专门机构。
也许有人会问负面记录是不良记录吗?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上不会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比如某人有一笔贷款逾期几天未还,他的信用报告中将记载这笔贷款的具体逾期信息,但不会记载“此人逾期还款,记录不良”等字样。当此人申请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说“因为你有不良记录,所以不能贷”,这实际上是工作人员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客观记录,对申请人信用状况作出的主观判断。
此外,10月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lynn)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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