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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前记得改保单
2009-08-22 00:17:00作者:周轩千 来源:
摘要如果投的保险是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这样的“意外”险种,换工作时应该通知保险公司。正是由于这一疏忽,出事了很可能得不到理赔———手中保单“不保险”了。 ...
不久前,成某在参与房屋拆迁工作时,不幸意外身故。当其家人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成某涉嫌虚假投保,因而得不到赔偿。“保险公司说他是建筑工人,可他实际上就是一个农民,哪来的虚假投保呢?!”家人感到不平。
事实是,成某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在“职业身份”一栏中填写了“农夫”。而按照该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农民或农夫属于2类职业,拆迁房屋的工人却属于5类以上职业。农夫和拆迁工人因其职业性质迥异,遭遇意外风险的概率也有较大差别。
现实生活中,成某这样的案例可能并不鲜见,尤其是在年轻人中。
一方面,年轻人求新好变,跳槽频繁;另一方面,年轻人的保险知识相对丰富,保险意识较为强烈。然而,大多数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或者也没想到,如果投的保险是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这样的“意外”险种,换工作时应该通知保险公司。正是由于这一疏忽,出事了很可能得不到理赔———手中保单“不保险”了。
在某公司的一款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有着“职业或工种的变更”条款:“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或减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比例增收(或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并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本条第一款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而且根据该合同,“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其实也不是“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的全部,而是根据保险费未到期的月数,从最少2.5%(不满2个月)到最多60%(满10个月)(此处根据年缴保费的方式计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包括:“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10月1日起将施行的修订版《保险法》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意外伤害险通常都是一年一保,等“二年”并不实际。况且修订版《保险法》还是有如下条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但出事得不到赔偿,保险费也得不到退还。
总之,保险合同是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要求行使正当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醒自己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所从事的职业发生改变或风险明显增大时。(责编:tina)
(本文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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